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串讲笔记:公司法(下)

更新时间:2021-05-27作者:湖北自学考试 阅读量: 122 次

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串讲笔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成立条件:(1)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0人。(2)股东的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总额,是法律规定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额。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①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②主要经营商品批发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④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便于设立公司,鼓励投资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付清全部款项。(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标准,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4)它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为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之和,为公司登记后的注册资本。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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